烟台大学学生替考作弊申诉 学校合理减轻处罚
这次提出申诉的是该校计算机学院的4名大学生。在今年9月份《C程序设计》课的补考中,他们因替考被认定为考试作弊,学校对他们作出了开除学籍的处分。
在学校申诉委员会的首次会议上,作出处分的学工部就有关事实和依据作了陈述,4名申诉学生进行了申辩,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记者11月8日从烟台大学获悉,经申诉委员会委员表决后,该校作出决议:对3名学生维持原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对其中一名学生因考试过程中主动承认替考行为,将其原来受到的开除学籍处分减轻为留校察看处分。
烟台大学党委副书记于文书表示,这是高校以学生为本,实行人性化管理的一种具体体现。以前高校处分学生,学生没有申诉的权利。今年9月1日,国家教育部实施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次为全国大学生规定了权利救济机制即申诉程序。大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为此,我们根据教育部新法规,出台了《烟台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的细则,规定在校大学生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不服的;对退学处理、取消入学资格不服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提出重新审查的意见和要求。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通过学生依法维权,学校依法治校,给我们高校的教学秩序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编后
近年来,高校管理已成为社会关注度越来越高的一个话题。高校不再是一个完全对外封闭的象牙塔,而必须要接受社会的监督;同时,人们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的觉醒也促使高校管理必须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2005年3月,教育部正式公布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代了15年未修改的旧《规定》,新《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细化了对学生的处理办法,增加了对学生权利义务的相关内容,同时为学生提供了申诉救济的渠道。
本报就山东两所大学的相关管理实践经验进行报道,希望能对高校管理法制化、科学化建设有所裨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