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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台地震重灾区家庭困难学生特别资助政策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8-9-1 20:03:25
      秋季学期开学在即,为确保地震灾区学生顺利入学,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教育部下发通知,对地震重灾区的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2008-2009学年实施特别资助政策。

  特别资助政策的资助对象,是生源地为地震重灾区(四川、甘肃、陕西三省被确定为地震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51个县、市、区)的高中阶段(含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下同)和高等教育阶段(含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下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内容是:

  高中阶段学生的特别资助政策。一是免除学费。在2008年秋季学期至2009年春季学期,对生源地为地震重灾区的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对接收上述范围学生的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参照相关地区的学费标准,中央财政分别按照年生均2000元和900元的标准一次性安排补助资金。二是补助生活费。在2008年秋季学期至2009年春季学期,对生源地为地震重灾区的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中学生安排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年生均1000元,所需资金从中央集中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发放。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补助,继续执行现行国家助学金政策,年生均标准仍为1500元。

  高等教育阶段学生的特别资助政策。一是免除学费。在2008年秋季学期至2009年春季学期,对生源地为重灾区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中央财政对灾区省份高校和接收灾区学生较为集中的其他省份的高校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年生均4200元;其余高等院校免除学费的资金,由学校自行安排。二是扩大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对于生源地为地震重灾区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国家助学金政策覆盖面扩大到70%,平均补助标准仍为年生均2000元。新增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部负担。各高等院校可根据情况,自行发放特殊困难补助。

  财政部、教育部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紧急行动,分工负责,对生源地为地震重灾区的高中阶段学校在校生、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以及2008年秋季新入学的学生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即先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再根据核实的受灾情况,落实有关资助政策。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财政资金以及社会捐赠的抗震救灾资金,确保特别资助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同时,财政部、教育部要求各地全面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各项政策,继续实行免学杂费、免教科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做好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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