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及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在校本专科学生。其他未有学籍的在读学生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的学生,学校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学生的处理,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程序规范,并注意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条违纪处分种类有: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期限一般为6个月;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1年。受处分期间,对本人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者,学校可按期解除处分;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处分;在留校察看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的留校察看期,自受处分之日起至毕业前,视情况而定。解除处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书院提出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办理。
第六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并及时改正的。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有立功表现的。
(四)受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或情节特别轻微的。
第七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取闹、态度恶劣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三)故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相互串供、隐瞒真相、毁灭证据、伪造事实、诽谤诬陷他人的。
(四)屡次违犯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五)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或在团伙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第八条本细则所列举违纪行为,触犯法律者,交由公安或司法部门,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凡受到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罚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被处以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公安或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对违反宪法和法律,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侮辱或诽谤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非法张贴大、小字报,散发非法宣传品或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者,经教育,本人对错误仍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错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不听劝阻,组织或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罢课、罢餐等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扰乱正常的教学和公共秩序,带头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出版和传播非法报刊,或组织、参加非法组织,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在校内外进行非法宗教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利用各种手段对他人进行诽谤、污蔑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不尊重少数民族学生的宗教信仰、生活习惯,挑起事端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非法携带、收藏枪支弹药或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偷窃、诈骗、敲诈勒索或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他人财物,弄虚作假获取利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二)偷窃公文、印章、档案等不可估价物品和机密文件、重要资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经公安部门确认有作案企图或行为,但作案未遂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包庇偷窃者,销赃、买赃、窝赃者,给予与偷窃者同级处分。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弄虚作假,骗取奖助学金及减免款或各种荣誉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已发放的奖学金、助学金及有关证书悉数收回。
第十一条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或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文物或消防、抢险救灾设备,或损坏其他财物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或公、私财物者,除按本条规定接受处分外,还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再犯者,从重处分。
第十二条在校内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因肇事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出谋划策、挑动别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纠集校内外人员进行打架斗殴或报复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作伪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打人致伤者,要承担受伤者的相关费用及损失。拖延赔偿者,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提供赌博场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多次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赌资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若提供者同时参与赌博,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举止不当,有悖道德者,视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屡犯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传阅、传播、观看、制作淫秽录像或淫书、淫画及其他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骚扰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介绍、参与色情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其他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互联网有关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利用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制作、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不服从学校管理,违反互联网用户守则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计算机、电话或其他设备,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网络上传播带有欺诈性、政治破坏性、违反社会公德的信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妨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和个人自由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餐厅、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窃取、偷窥、偷拍、传播他人隐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已婚学生在校期间,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一学期之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相应处分(按实际授课时间计):
(一)达6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达5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学生在各类考试中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考试作弊、协同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已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监考老师无理取闹、攻击谩骂、殴打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窃取、传播考试试题或答案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私改学籍档案成绩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违反作息时间规定,男女生互串宿舍,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私自更换锁具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私自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造成恶劣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容留异性住宿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私自在校外租房住宿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在宿舍内吸烟、点蜡烛等造成安全隐患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内违章使用电器或使用电器不当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多次使用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内不遵守学校安全用电规定,有窃电行为者,除按电力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宿舍内私自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有毒、强腐蚀性物品,乱拉乱扯电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从窗口往楼外乱扔杂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砸伤人者,参照第十二条第六款规定执行。引起其他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宠物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一)在公寓内的其他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上述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违反餐厅秩序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排队买饭,乱插队、起哄、拥挤、敲打餐具,不服从管理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浪费粮食、水电、随地乱泼脏水、乱倒剩饭菜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辱骂餐厅工作人员,挑起事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校内公共场所相关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扰乱课堂秩序或上课期间不按要求关闭所带通讯、视听、游戏等工具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衣着不整进入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办公室等公共场所,或在上述公共场所就餐、吸烟、打闹、大声喧哗,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在门窗、墙壁和桌椅上涂写、刻划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在校园内纵火或因乱拉电源线等原因引起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校园内违章驾驶、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者,给予记过处分;醉驾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处分的权限和报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书院提出处理建议,学生工作处审核并办理处分手续;开除学籍者,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学生处分的决定书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籍贯、出生年月、学号、专业、班级等基本情况。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作出的处分决定,明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说明被处分学生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分决定单位的印章及决定日期。
第二十五条学生的违纪行为,应在调查取证清楚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建议,并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六条凡由两个以上二级学院、书院学生参与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牵头,相关单位参加成立联合调查组,查清事实,按规定权限处理。
第二十七条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章学生的申诉
第二十八条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相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自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二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及学校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相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给予学生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由当事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学生本人检查、证明材料等由所在学院、书院汇总归档。
第三十四条受处分学生,学校取消其该学年所有评优、奖励资格。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和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开除学籍的学生,宣布之日办理离校手续,其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对本细则没有列及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细则相近条款予以处分。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中涉及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或本级别。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二○一七年七月四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