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奖学金是学校设立的校级学生奖学金,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一)校长奖学金;
(二)综合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
第四条 校级学生奖学金的来源为学校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划拨的专项经费。
第五条 学校对校级学生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二级学院成立本单位校级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校级学生奖学金的初评、推荐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全校学生奖学金的审核、汇总和报批;财务处负责校级学生奖学金的统一发放。
第七条 学校依据下列办法评选校级学生奖学金:
(一)每年获评“十佳优秀学子”的学生颁发校长奖学金;
(二)综合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新学年第一学期第四周开始评选上一学年的奖学金;
(三)综合奖学金的评选,以班级为单位,按学生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评定,两项成绩都符合条件者,按学习成绩确定人选;
第八条校级学生奖学金额度和评奖比例:
(一)校长奖学金:6000 元/人•次,学生数为 10 人。
(二)综合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1500 元/人·次,占学生总数的 5%;
二等奖学金:1000 元/人·次,占学生总数的 10%;
三等奖学金:600 元/人·次,占学生总数的 10%。
第九条 申报校级学生奖学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思想要求进步,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成绩良好,无不及格课程;
(三)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关心集体,热爱劳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各项文体活动,身心健康。学年内《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因病或残疾等特殊原因除外);
(四)当学年无违纪和受处分。
第十条 申报校级学生奖学金应具备以下具体条件:
(一)校长奖学金:当年被评为“十佳优秀学子”。
(二)综合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在班级内,学习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名次分别在前20%、30%以上;
二等奖学金:在班级内,学习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名次分别在前30%、40%以上;
三等奖学金:在班级内,学习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名次均在前50%以上。
第十一条 校级学生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校长奖学金:按照学校“十佳优秀学子”的评审程序进行。
(二)综合奖学金:
学校发布评选通知,进行宣传发动;
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递交申请,二级学院初评并对初评结果进行不少于3 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学生工作处对综合奖学金审核、汇总,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学校表彰。
第十二条 学校向奖学金获得者颁发证书,有关材料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 年秋季学期开始施行。《潍坊学院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潍院政字〔2014〕49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