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在校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制定本办法。
1.优秀毕业生在学生毕业前评选,须在综合测评和评选三好学生的基础上进行。
2.优秀毕业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曾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
(2)曾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
(3)曾获得过校级或校级以上奖学金。
3.优秀毕业生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1)综合测评总成绩在本班居前30%;
(2)就业态度端正,服从组织安排;
(3)在校期间无重修课程;
(4)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行为。
优秀毕业生名额不超过本学院应届毕业生总数的5%。
1.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以所在二级学院为单位进行,由所在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组织实施;
2.评选的程序:辅导员会同班委会、团支部在综合测评、三好学生评选、奖学金评选、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评选的基础上,确定初步名单,经所在二级学院研究、公示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并向学校汇报、审批后公布。
1.各二级学院在评选过程中要严格掌握标准,实事求是,宁缺勿滥,严禁弄虚作假;
2.严格掌握评选比例;
3.优秀毕业生评选应考察毕业生在校期间的全过程,勿以某一学年为基准;
4.因把关不严而淘汰掉的名额不再补评。
1.优秀毕业生由学校授予“潍坊学院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2.填写《潍坊学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
3.毕业生就业时,学校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
(二○一九年九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