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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04-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在校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和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2〕1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三)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异,评选学年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同一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四)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受到教师的认可和学生的好评。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具体标准如下: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三)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四)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五)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六)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七)获全国优秀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三章奖励对象与名额分配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与省政府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国家/省)不能同时获得,但获得者中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学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数分配,各学院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学校根据学院情况综合考虑。

第四章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实行三级评审,两级公示制度。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部)资助育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的评审工作。各班级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本班的民主评议工作。国家奖学金候选人产生后,应在学院、学校两个层次和范围内组织公示。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向学院工作小组推荐人选。

(三)学院工作小组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等额确定本学院建议名单。

(四)学院工作小组将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建议名单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将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申请审批表、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和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报告报资助中心。

(五)资助中心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学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报学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由资助中心将有关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学校收到教育厅批复之后,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院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二条 学院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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