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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04-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教〔2021〕310号)和根据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2200元,2档3300元,3档4400元。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资助对象与名额分配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国家/省)中的一项。

第六条 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数分配,各学院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学校根据学院情况综合考虑。

第四章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工作一般在9-11月份进行,具体评审时间以当年省教育厅通知的时间为准。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实行三级评审,两级公示制度。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部)(部)资助育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的评审工作。各班级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本班的民主评议工作。国家助学金候选人产生后,应在学院、学校两个层次和范围内组织公示。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递交《潍坊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将通过评议的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工作小组。

(三)学院工作小组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等额确定本学院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

(四)学院工作小组将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将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申请审批表、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和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报告报资助中心。

(五)资助中心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者报学校领导小组研究。研究通过后,由资助中心将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按照教育厅的要求,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一条 学院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学院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 财务处要按照国家和山东省的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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