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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学院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24-04-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和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规范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4〕1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省政府出资设立,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三)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评选学年没有不及格科目,且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同一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可以位于前50%;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受到教师和学生的认可;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且不畏艰难,勇于奋斗,在各个方面表现良好。

第三章  奖励对象与名额分配

第五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但获得者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学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数分配,各学院、书院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学校根据各学院、书院本专科学生人数分配。

第四章  评审

第七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工作一般在9-11月份进行,具体评审时间以当年省教育厅通知的时间为准。

第八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实行三级评审,两级公示制度。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各学院、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书院的评审工作。各班级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本班的民主评议工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候选人产生后,应在学院、学校两个层次和范围内组织公示。

第九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递交《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向学院书院工作小组推荐人选。

(三)学院书院工作小组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确定本学院书院建议名单。

(四)学院书院工作小组将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建议名单在本学院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将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申请审批表、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和学院书院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报告报送资助中心。

(五)资助中心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学校当年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者报学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由资助中心将有关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

第十条 学校收到教育厅批复之后,按照教育厅的要求,将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院书院要切实加强组织管理,认真做好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发放工作,确保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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