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的通知

时间:2019-11-28来源:学生工作处(武装部)

关于开展“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的通知

学生工作处〔2019〕79号

各二级学院: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学习宣传教育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推动集中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根据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2019年全国“宪法宣传周”工作安排,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举办第四届全国学生“学宪法 讲宪法”活动的通知》要求,现就我校开展相关活动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宪法日升国旗暨“宪法晨读”活动

(一)活动时间

12月4日(周三)6:50。

(二)活动地点

行政楼前广场

(三)活动内容及形式

1.12月4日(周三)早晨6:50在行政楼前广场举行国家宪法日升国旗宪法晨读活动。活动由法学院承办。主校区每个二级学院选派10名学生骨干代表于6:35前到达行政楼前参加本次活动,并于12月2日上午下班前将活动负责人、晨读代表(学院姓名、专业班级联系方式等信息)发送至邮箱:fxy16zzb@163.com。活动现场具体站区图见附件一。

2.各二级学院推选的本学院晨读代表,上台统一进行晨读(晨读内容见附件二)。安顺校区自行组织。

(四)工作要求

各二级学院根据情况开展国家宪法日晨读活动,并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资源,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宣传报道宪法晨读活动开展情况,积极营造浓厚的宪法学习宣传氛围。

二、开展线上答题活动

在继续开展“法益校园”公众号线上答题活动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中国普法网答题活动。

(一)竞赛内容

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党章和党内法规,2019年颁布、修订、施行的法律法规,及与人民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等。

(二)竞赛时间及安排

微信答题贯穿全年;2019年12月为网站竞赛期,为期1个月。竞赛规则将于竞赛开始前在中国普法网、中国网信网等百家网站和@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中国好网民微信公众号公布。

(三)竞赛办法

1、网站参赛

2019年12月1日8时至12月31日24时,网友可登录中国普法网(www.legalinfo.gov.cn)、中国网信网(www.cac.gov.cn)等百家网站的竞赛活动主页面参加竞赛。网友填写个人信息注册成功后,点击“网站参赛”,系统将自动生成一套含有5道题目的答卷。题目形式为不定项选择题。网友在线答题完毕后提交,系统将自动给出分数。答题满分的竞赛者将获得抽奖资格。

2、微信参赛

网友可通过@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和@中国好网民微信公众号参加每期竞赛活动。每月1日-20日为答题期,微信公众号每日推送一题,答题系统自动统计网友答题次数及正确率,每月答对10题即可参加抽奖。网友答题完毕后,可将自己的成绩附带手机答题页面分享到朋友圈。

三、“学宪法讲宪法”刊板宣传签名活动

(一)活动时间

12月4日上午10点。

(二)活动对象

全校全体同学。

(三)活动内容及形式

宪法日当天,法学院将在二餐前广场开展“学宪法讲宪法”刊板宣传暨签名活动,届时请各学院引导学生积极参加。  

四、专家专题报告会

12月4日下午3:00-5:00,学校将邀请宪法学专家在人合楼(8号教学楼)三楼模拟法庭(8321)做专题报告,主校区每个二级学院选派10名学生骨干代表于下午2:40前到达模拟法庭,以学院为单位签到并聆听专家报告。报告会期间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不玩手机,不随便出入会场保持会场安静、认真听讲。

附件一:国家宪法日“宪法晨读”活动站区图

附件二:国家宪法日宪法晨读内容

  

  

  

  

学生工作处(武装部)

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国家宪法日“宪法晨读”活动站区图

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

生物与农业工程学院

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

化学化工与环境工程学院

机电与车辆工程学院

  

建筑工程学院

  

信息与控制工程学院

计算机工程学院

外国语学院

法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

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

传媒学院

音乐学院

美术学院

体育学院

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

北海国际学院

附件二:

宪法晨读内容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