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宪法宣传周”
系列活动的通知
学生工作处【2020】70号
各二级学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学习宣传教育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推进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增强学生的法治观念,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2020年教育系统“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的通知》(教普法办函〔2020〕5号)及山东省教育厅有关通知要求,现就我校开展相关活动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活动时间
11月30日(周一)--12月6日(周日)
活动主题
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弘扬宪法精神
具体安排
1.推进“学宪法讲宪法”网上学习和“宪法小卫士”行动计划。充分利用活动契机,加强组织部署,明确落实举措,细化分工责任,引导广大学生积极参加第五届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网上学习和“宪法小卫士”行动计划,着力提升学习与考试参与率,力争学习教育广覆盖、见实效。
各二级学院要认真组织学生参与宪法和法治知识学习。组织学生通过微信扫描二维码(参见附件)参与《“宪法小卫士”2020年行动计划》(下称宪法小卫士)。各二级学院组织学生参与宪法小卫士学习情况将作为评选本次活动先进组织单位的重要依据。
2.继续开展国家宪法日“宪法晨读”活动。12月4日,教育部将在北京设立主会场,在各省设立分会场,组织开展全国中小学生“宪法晨读”活动。主会场活动主要安排为:
(1)9:00—9:05 升旗仪式。
(2) 9:05—9:15 宪法晨读。由部领导领读宪法部分条款(详见附件),现场学生及全体人员跟读,各地学校通过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http://qspfw.moe.gov.cn/,以下简称普法网)收看网络直播,同步跟读。
(3) 9:15—9:20 北京主会场领唱《宪法伴我们成长》歌曲。
(4) 9:20—9:45 宣布第五届全国学生“学宪法 讲宪法”活动全国总决赛获奖名单,部分优秀学生进行现场展演。
(5) 9:45—10:00 教育部领导讲话。
(6) 10:00—10:30 最高检常务副检察长讲法治课。
请各二级学院根据各自情况组织学生通过普法网观看直播,参与活动,增强活动效果。
3.“宪法宣传周”刊板宣传暨签名活动
(1)活动时间
12月4日上午10点
(2)活动对象
全校全体同学
(3)活动内容及形式
宪法日当天,我校将在二餐前广场开展“宪法宣传周”刊板宣传暨签名活动,届时请各学院引导学生积极参加。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学院要将组织开展“宪法宣传周”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落实。
2.加大宣传力度。各学院要切实提升宪法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宪法教育有机融入升旗仪式、主题班会、社团活动,通过专题讲座、知识竞赛、模拟法庭等多种形式,着力培育学习宪法、尊崇宪法的校园法治文化。要着力加强宣传报道,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展示活动亮点和教育特色,努力营造宪法学习宣传教育的良好氛围,推动宪法真正走入广大师生干部的日常生活,让“每一天都是宪法日”。
3.认真梳理总结。各学院要认真梳理“宪法宣传周”活动开展情况,将参与“宪法小卫士”学习情况截图及“宪法晨读”活动的活动时间、活动地点、学生参加人次、活动形式、活动内容、工作亮点及成效等进行总结。如有图片、视频等材料,可一并报送。请于12月6日前将有关材料发送邮箱:wfufxy2020@163.com。
附件一:潍坊学院《“宪法小卫士”2020年行动计划》微信小程序二维码
附件二:宪法晨读内容
学生工作处(武装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一:
(潍坊学院《“宪法小卫士”2020年行动计划》微信小程序二维码)
附件二:
宪法晨读内容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