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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学院社会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1-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随着我国教育事业改革的深入与发展,国内外知名企业和友好人士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和助学金逐年增多,社会资助正成为完善我校贫困生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资助项目的管理,建立一套科学、规范和有效的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社会奖学金的激励作用,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潍坊学院社会奖学金是指国内外知名企业和友好人士在我校学生中设立的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期间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贫困学生刻苦学习,奋发成才,报效祖国。

第三条社会奖学金命名一般按照设奖单位或个人名称命名,特殊情况下可按照设奖单位或个人的要求进行命名。

第二章社会奖学金管理部门

第四条社会奖学金一般设立在学校,由学校学生工作处根据本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对于设立在教学单位的,各二级学院要参照本办法进行协商、签订相关协议,并报学校学生工作处备案,同时接受学校学生工作处的指导和监督。

社会奖学金管理事宜包括与设奖单位或个人的联系、洽谈、达成初步协议、双方负责人签订协议、获奖学生的评选、荣誉证书及奖学金的发放等。

第三章社会奖学金的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五条社会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

第六条社会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学期间没受过纪律处分;生活俭朴;

3.自立、自强,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积极参加志愿者活动,身体健康;

4.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

5.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学生在校期间的部分或全部生活费用;

6.学生本人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7.设立社会奖学金的单位(个人)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除具备基本条件外,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申请社会奖学金:

1.孤、残学生及烈士子女,且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学生;

2.遭遇自然灾害,家庭收入严重下降,正常学习、生活受严重影响的学生;

3.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家庭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

4.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使劳动能力,导致正常学习生活危机的学生;   

5.家有危重病人,造成家庭经济异常拮据的学生;

6.来自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的学习及生活费用的学生。

第八条受助学生出现下列情况时,将被取消其受助资格:

1.发现所报材料不属实的;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的;

3.个人生活铺张浪费的;

4.每学期学习成绩出现2门以上不及格且累计补考超过3门以上的;

5.接受其他资助或奖励超过5000元以上的;

6.对资助者提出额外要求的。

第四章资助人数和资助金额

第九条具体人数、金额由资助单位(个人)或奖金额数决定。

第五章社会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根据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个人事迹材料。

第十一条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生提出的申请对其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学生报学校学生工作处。

第十二条学校学生工作处本着择优推荐的原则,在限额内等额评审出奖学金候选人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三天;设立资助项目的单位(个人)有权与学校学生工作处共同审定获奖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学生工作处报学校领导批准。

第六章社会奖学金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三条社会奖学金的发放应按年度一次性发给学生本人,具体的发放形式应征得设奖单位或个人的意见,一般采取颁奖仪式和个别领取的形式,原则上不允许他人代领。

第十四条受资助学生必需填写《潍坊学院学生接受社会资助奖学金签领表》一式两份,一份送资助单位,另一份留学校学生工作处存档,便于跟踪。必要时需出具乡镇(街道办事处)及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贫困情况证明。

第十五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社会助学金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财政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六学校加强对受资助学生的助学金使用监督,发现未按规定使用的,取消其资助资格。

第十七条学校加强对受资助学生的管理,建立受资助学生档案。详细了解受资助学生的学习情况和成长情况,并督促学生给资助人写信并汇报自己学习及成长情况。

第七章奖学金签订及颁发仪式

第十八条资助签订及颁发仪式签订及颁奖仪式有关事项由学校及资助单位(个人)双方协商,如需各级领导出席、新闻媒介参加报道,则由所需方自行邀请。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校和资助单位(个人)协商解决。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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