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 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要求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潍坊学院正式学籍,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的综合测定和评价,旨在通过规范标准、明确导向、定期评价,引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强化过程评价,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提高测评的客观性、科学性、导向性。
第五条 建立综合素质测评体系(附件 1、2)。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基础性素质测评成绩和发展性素质测评成绩相加而成。
第二章 基础性素质测评
第六条 基础性素质测评由思想道德素质和身心素质两部分测评组成。
第七条 思想道德素质测评主要考察学生在思想政治、品德修养、日常行为,特别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表现,包括思想状况和行为规范两个方面。思想状况主要对学生政治表现、法治意识、道德品质等方面表现进行认定。行为规范主要对学生在校内外日常行为方面的表现进行认定。因违规违纪受到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每次扣2、4、6、8分(专科学生扣0.5、1、2、3分) 。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思想道德素质测评成绩为零分:
(一)参与有损国家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活动;
(二)有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三)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所在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身心素质测评主要考察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及心理健康状况,包括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两个方面。身体素质是对学生体质健康检测情况以及早操等课外体育活动参与情况进行认定。心理素质是对学生的心理素质建设和心理适应能力以及心理健康活动参与情况进行认定。
第九条 基础性素质测评采用“量化考核+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量化考核部分根据学生日常表现及活动参与情况赋分。对未达到学校要求的,视其情节轻重每次扣0.5-1分。民主评议部分由辅导员、任课教师和本班全体学生对学生思想状况、行为规范、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四部分进行打分评定,分别按1:1:2的比例计算成绩,其中任课教师、本班全体学生对所有参与测评人员逐人进行等级评定后取平均分。任课教师参与民主评议人数应不少于当学期专业基础(核心)课程数。
第三章 发展性素质测评
第十条 发展性素质测评由科学素质、实践素质、人文素质三部分测评组成。
第十一条 科学素质测评主要考察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学习表现,以学生上一学期学业成绩为测评依据。计算公式如下:
(一)本科层次学生:
C为所在学院设定的学位课分值,其中 0.3≤C<0.4。
(二)专科层次学生:
第十二条 实践素质测评主要考察学生在专业实践、创新创业、劳动意识、劳动能力等方面的表现,包括创新实践和劳动实践两个方面。创新实践主要是对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活动、学科专业竞赛、职业资格认证、专业资格考试、发表学术成果、科研立项、发明创造、学术交流等方面表现进行认定。劳动实践主要对学生参加日常劳动以及劳动任务完成情况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认定。(具体加分指导标准见附件3)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创新实践成绩为满分:
(一)学生作为项目或团队负责人获得中国国际“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省级铜奖及以上;
(二)获全国和国际专业学科竞赛全国第一等次奖励及以上;
(三)作为第一作者在B类及以上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或被 SCI、EI(JA、CA)、AHCI、SSCI全文收录。
第十三条 人文素质测评主要考察学生在人文精神、艺术精神、奉献精神以及感受美、创造美等方面的表现,包括文体艺术活动和社会责任担当两个方面。文体艺术活动主要是对学生参与文体活动、文艺作品创作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认定。社会责任担当主要是对学生参加学生组织、公益活动、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认定。(具体加分指导标准见附件3)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人文素质测评成绩为满分:
(一)作为核心人员,为学校发展、提高学校声誉作出突出贡献;
(二)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见义勇为行为;
(三)获得国家级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指导、监 督,各学院组织实施。各学院成立由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以班级为基本组织单位,在辅导员指导下进行。每学期初成立由班长、团支部书记和学生代表(3-5人)组成的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负责组织本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第十六条 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分为民主评议、班级测评小组评定、成绩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二级学院审核和学生工作处备案等5个步骤。
第十七条 综合素质测评各项成绩认定根据“谁组织谁负 责,谁发布谁记录”的原则,由相关组织方根据学生参与情况实时跟踪记录,并及时给予成绩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学院在本办法框架内,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实施细则作出修订的,应于每学年10月底前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十九条 转专业学生转入前一学期的综合素质测评在原 班级进行。超出基本修业年限、休学、交流交换学习等学生参加综合素质测评,由各学院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评优评奖及就业推荐的重要依据。各学院要维护测评结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如需复议,由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受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1年秋季学期开始施行。原《潍坊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潍院政字﹝2014﹞4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潍坊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体系(本科)
2.潍坊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体系(专科)
3.潍坊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加分指导标准
附件1 :潍坊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体系(本科)
附件2 :潍坊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体系(专科)
附件3:潍坊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加分指导标准
备注: 1.学生以团队方式在科研立项、创新创业类立项、发明专利、发表学术论文、获得荣誉奖励等方面取得成果,主要成员或排名第一者,该项计满分,其他成员计满分的 1/2;指导老师排名第一的,学生排名提前 1位认定,无排名顺序的,以满分计。
2.评奖不分等级时统一按二等奖加分;若以名次计,第 1名按一等奖加分,第 2-3名按二等奖加分,第 4-6名按三等奖加分;若以金银铜计,分别按一二三等奖加分;特等奖可在一等奖基础上酌情加分。同一学期内,同一成果获得不同等级的奖励取最高分,不累加。
3.以上情况按人次、次数或篇数计分。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