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学生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明白纸
一、保障内容(详尽事宜请以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份数 | 保险责任 | 保额(元) | 保险费 |
一份 | 意外伤害身故 | 26000 | 50元/人/年 毕业班(25元) |
意外伤害残疾 | 26000 | ||
意外伤害医疗 | 6500 | ||
住院医疗 | 52000 | ||
份数 | 保险责任 | 保额(元) | 保险费 |
二份 | 意外伤害身故 | 52000 | 100元/人/年 毕业班(50元) |
意外伤害残疾 | 52000 | ||
意外伤害医疗 | 13000 | ||
住院医疗 | 104000 | ||
份数 | 保险责任 | 保额(元) | 保险费 |
三份 | 意外伤害身故 | 78000 | 150元/人/年 毕业班(75元) |
意外伤害残疾 | 78000 | ||
意外伤害医疗 | 19500 | ||
住院医疗 | 156000 |
二、责任免除(详尽事宜请以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2)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被保险人斗殴 、酗酒 、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 、跳伞、攀岩 运动、探险活动 、武术比赛 、摔跤比赛、特技表演 、 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 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9)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外科整形手术除外)、变性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整形;(10)屈光不正之矫正治疗,义眼、或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11)怀孕(不包括宫外孕)、流产、分娩(包括难产)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12)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14)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三、理赔申请(详尽事宜请以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理赔金申请所需资料如下:
理赔项目 | 应具备的材料 | 备注 |
意外医疗(门诊) | 1、2、3、5、7、8、9、10、16、18; | 1.理赔申请书;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3.被保险人的银行卡;4.受益人身份证明、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5.门(急)诊病历;6.住院病历全套(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出院小结、长短期医嘱等);7.医疗费用收据原件、费用清单(处方);8.医疗费用收据复印件(费用分割理赔提供);9.诊断证明 (如属癌症、重大疾病诊断证明书需同时提供相关检查、检验结果资料);10.意外事故证明;11.死亡证明书;12.法医学鉴定书或医院鉴定诊断书;13.户口注销证明;14.尸体处理证明;15.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宣告死亡提供);16.医保结算单或第三方结算单;17.监护人身份证明;18.伤情照片。 |
意外医疗(住院) | 1、2、3、6、7、8、9、10、16、18; | |
住院医疗(疾病) | 1、2、3、6、7、8、9、10、16; | |
全残理赔 | 1、2、3、6、7、8、9、10、12、16、18; | |
意外身故 |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 |
注:
学生住院医疗保险: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经医生诊断在医院接受治疗或者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因疾病住院治疗,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累计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各项规定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对于扣除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获得的补偿及人民币100元以上的剩余部分,我们按下表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累计住院医疗费用支出 | 给付比例 |
人民币100元以下部分 | 0% |
人民币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 | 50% |
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 | 60% |
人民币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 | 70% |
人民币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 | 80% |
人民币30,000元以上部分 | 90% |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所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届满次日起,疾病住院最长以30日为限,意外伤害住院最长以180日为限。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无论向受益人给付一次或多次保险金,我们按以上方式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保险金赔付适用补偿原则(即包括本附加险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所补偿或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