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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修订高校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0-11

日前,山东省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原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办法》明确,高校学生公寓建设与管理应坚持“经济实用、方便学生”的原则,既要满足学生的基本需求,又要有利于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学生住宿条件的改善。

高校学生公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单幢公寓人均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平方米,每间住宿不超过8人,配备床、桌、椅(凳)、橱柜、电风扇、电源插座、供暖设备、网络端口等生活用品及设施;楼层设有卫生间及盥洗设施;有健全的安保、卫生、服务等管理制度,有专人管理。

《办法》明确,公办高校住宿费每生每学年最高收费标准为:7-8人间人均建筑面积低于6平方米的600元,带独立卫生间700元;超过6平方米(含)800元,带独立卫生间900元;5-6人间1000元,带独立卫生间1100元;3-4人间1200元,带独立卫生间1300元;硕士、博士1-2人间1400元,带独立卫生间1500元。

安装空调的房间可按每房间400元加收住宿费,每人具体加收费用标准按房间住宿人数分摊。学校应明确费用分摊、未启用空调等情况的收费管理规定。

对家庭贫困学生应减收住宿费用,减收幅度由学校自主确定。

民办高校住宿费标准由高校自主确定。成人教育(包括进修、培训)、访学、交流学生住宿费标准由高校自主确定。学生住宿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高校应当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高校印发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书,应当注明学生公寓类别和收费标准。

根据《办法》,对寒暑假期间未离校的学生,高校应当妥善安排住宿,不得加收住宿费。学生外出实习或访学、休学一学期以上,不返校住宿且办理退宿手续的,期间不收取住宿费。

(编辑:严双贤 冯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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