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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2024-04-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教财发〔2019〕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我校全日制就读的、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和管理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认定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六条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负责对认定工作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人数不低于同一范围总人数的10%。评议对象不得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三章认定依据与档次

第七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申请可认定为特殊困难:

(一)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四)孤儿;

五)烈士子女;

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七)重点困境儿童;

八)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困难、一般困难的认定标准根据第七条规定的认定依据确定。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四)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十一条 每学年开学前,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二条 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情况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认定小组审核。

第十四条 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育人服务中心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确认或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第十七条 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领导小组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二十条 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

第二十一条 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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